(2015)浦行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胡怡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怡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51号原告胡怡明,女,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亚中。委托代理人朱旻,女。委托代理人倪晓燕,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怡明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4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怡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怡明负担。审 判 长 杨澄宇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