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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洪浦亨与莫逢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浦亨,莫逢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洪浦亨。被告:莫逢礼。原告洪浦亨诉被告莫逢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浦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浦亨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浦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洪浦亨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尚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冰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