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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亮娥与刘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亮娥,刘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胡亮娥,居民。被告刘勇,居民。原告胡亮娥诉被告刘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亮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亮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亮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亮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桔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荣明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