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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显丽申请执行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丽,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李显丽,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李显丽与被执行人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民一审判庭于2015年4月29日移送我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先查封江油市全胜发展有限公司钢材455吨;二、执行上述第一项内容后,再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金10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三、因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李显丽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江油市全胜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