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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邓启桥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启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启桥,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启桥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启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启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建设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启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建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 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