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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闽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钦超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原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上海闽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钦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驰申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智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宏建投资有限公司,陈秀平,叶振芳,李正,吴雪仙,周文杰,李军,王丽娜,吴贵招,郑秀花,肖方美,肖罗斌,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上海靖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闽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锦福置业有限公司,吴文锋,张光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45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原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新富港中心33层。负责人闫钧,上级公司执行总裁。被执行人上海闽宏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被执行人上海钦超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秀平。被执行人上海贸晟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文杰,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驰申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贵招。被执行人上海智掌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方美。被执行人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文锋,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宏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宏件。被执行人陈秀平,女,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叶振芳,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李正,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吴雪仙,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周文杰,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王丽娜,女,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吴贵招,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秀花,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肖方美,女,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肖罗斌,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木金。被执行人上海靖恩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郑建铃。被执行人上海闽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文锋,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锦福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兴旺。被执行人吴文锋,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张光柳,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766号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诉被告上海智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钦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闽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驰申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宏建投资有限公司、陈秀平、叶振芳、李正、吴雪仙、周文杰、李军、王丽娜、吴贵招、郑秀花、肖方美、肖罗斌、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上海靖恩实业有限公司、吴文锋、张光柳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智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钦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闽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驰申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宏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上海靖恩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均无经营场所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秀平、叶振芳、李正、吴雪仙、周文杰、李军、王丽娜、吴贵招、郑秀花、肖方美、肖罗斌、吴文锋、张光柳均下落不明且名下均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案财产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智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钦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闽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驰申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高境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宏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泰赋仓储有限公司、上海靖恩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均无经营场所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秀平、叶振芳、李正、吴雪仙、周文杰、李军、王丽娜、吴贵招、郑秀花、肖方美、肖罗斌、吴文锋、张光柳均下落不明且名下均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案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伟毅审判员徐剑明审判员李铭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王伟毅审判员  王伟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