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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7年3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4月30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