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于效昌与上海盈古木业有限公司、卞浩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效昌,上海盈古木业有限公司,卞浩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于效昌,职工。被执行人:上海盈古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浩洁,总经理。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金光大道*号。被执行人:卞浩洁。申请人执行人于效昌与被执行人上海盈古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盈古木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5)阳恢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将卞浩洁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盈古木业有限公司、卞浩洁50万元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兴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