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周某。被告谢某。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丰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