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岐峰、张丽荣与王巍、张建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岐峰,张丽荣,王巍,张建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204-1号申请执行人:张岐峰,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现住双城市。申请执行人:张丽荣,女,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放,退休教师,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王巍,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建柠,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岐峰、张丽荣与被执行人王巍、张建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双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岐峰、张丽荣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巍、张建柠与申请执行人张岐峰、张丽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双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蔡忠凯执行员 王丽丽执行员 范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