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栖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任贵松,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诸华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