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任贵松,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诸华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