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昊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兆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钢,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江,上海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王燕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刚。被告武汉昊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昊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3,000.50元,由原告南京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梦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