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减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黄福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996号罪犯黄福俊,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蒙古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托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福俊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1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呼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刑满日2016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以罪犯黄福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黄福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4月、8月、2013年1月、6月、11月、2014年4月连续记功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福俊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福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罚金5000元未全部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福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窦 双审 判 员 王玉山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晓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