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新宇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3250号罪犯陈新宇,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毕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新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七千九百八十二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年度、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另查明,该犯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尚有人民币142982元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18.43元,累计消费人民币8081.84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相应从严掌握。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履行财产刑和消费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一年十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宇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