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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城商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仁漠与陈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漠,陈友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城商初字第00060号原告王仁漠,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友江,居民。原告王仁漠与被告陈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自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友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仁漠撤回对被告陈友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仁漠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