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茅井良与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井良,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茅井良。被执行人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79号4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谢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总经理。申请人茅井良与被执行人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614642元,本案执行费8546元,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之后经调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王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雄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