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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锐与马石油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石油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iuseppePedretti。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石油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要求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