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国记诉被告任应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662号原告任国记,男,生于1967年,汉族。被告任应举,男,生于1957年,汉族。原告任国记诉被告任应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国记撤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冰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