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中民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延庆与陈建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延庆,陈建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延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军,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延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延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上诉人王延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忠审 判 员  张宗鹏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亚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