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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合肥高新区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宏胜、侯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高新区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程春云,安徽创新大华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5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区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梁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春云,女,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创新大华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候科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宏声、侯科华、程春云、安徽创新大华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654565元(其中编号为(2011)圣贷(012)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5.4万元、逾期罚息121200元,编号为(2012)圣贷(005)借字第005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0.8万元、逾期罚息1286700元、诉讼费36204元、执行费484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