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岩、严某某与芜湖高昌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岩,严某某,芜湖高昌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秦岩,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严某某,女,201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高昌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高昌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秦岩、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芜湖高昌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