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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冯荣坤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荣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89号罪犯冯荣坤,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陆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荣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四日以(2013)曲中刑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上诉人冯荣坤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冯荣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荣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荣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荣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