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石家庄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新中,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海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杜某某,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政府街**号。原告石家庄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素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新中、曹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车款609852元及配件款116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9月暂至2015年1月25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杜某某、杨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二、2014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杜某某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杜某某从原告处购买“神钢牌”挖掘机一台,机号为SK140LC-8,合同第一条约定:所买车价款为819500元,乙方于2014年5月10日提车时首付款14.8万元,其中含保证金1万元。其余车款68.15万元于每月5日前还款18931元,于2017年5月5日前全部还清,保证金退还或充抵货款,如乙方未能按时给付甲方车款,甲方视为乙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有权向乙方追偿剩余车款;乙方未能按时给付甲方车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日3‰给付甲方违约金,上门收款另收每次100元,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逾期十天还款交纳车款,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三、2014年5月10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对杜某某的购车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告杜某某交付所购车辆,杜某某在交车单上签字确认。被告杜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向原告付款14.8万元,含首付款13.8万元,保证金1万元。截止到2014年9月共还款209648元,剩余车款609852元至今未给付原告。五、原告随车向被告赠送价值11600元配件,杜某某在配件赠送表上签字确认。该配件赠送表上写明:“非全款购车用户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取消赠送,已赠送配件按确认价格返还我公司。”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杜某某购买原告挖掘机后,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给付剩余车款609852元及配件款11600元,应予支持。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按日3‰支付违约金,被告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未提出抗辩,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违约金应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每月还款额18931元,逐月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被告杨某某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杜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某某追偿。被告杜某某、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杜某某偿还原告石家庄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车款609852元及配件款11600元,并给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18931元为基数,逐月计算至偿还完毕止);二、被告杨某某对被告杜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8元,减半收取5034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