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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华维克钢贸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家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维克钢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家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223号原告无锡华维克钢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料市场B幢693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某某,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家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丰路27号。法定代表人顾家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维克钢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维克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家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维克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家晖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华维克公司自愿撤回对家晖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维克公司撤回对家晖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8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03元,由华维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