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施宝华与巢琦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宝华,巢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施宝华,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执行人巢琦,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施宝华申请执行巢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巢琦应给付申请人施宝华借款620000元,案件受理费25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巢琦承担执行费862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以房顶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待申请人将应该退给被执行人超出本案标的部分房款退清后,双方即办理过户手续。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