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法民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唐永分、黎树祥等与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733号原告唐永分,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黎树祥,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黎紫涵,女,201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儿童。原告黎紫睿,男,201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儿童。原告暨原告黎紫涵、黎紫睿的法定代理人向红(黎紫涵、黎紫睿之母亲),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鲁俊林,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河北路30号附4、5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245-5。法定代表人苟洪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树祥、唐永分、向红、黎紫涵、黎紫睿诉被告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以“被告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树祥、唐永分、向红、黎紫涵、黎紫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黎树祥、唐永分、向红、黎紫涵、黎紫睿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秋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