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柯良辉诉黄艺明、廖扬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良辉,黄艺明,廖扬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柯良辉,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艺明,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廖扬均,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艺明、廖扬均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黄艺明、廖扬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