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尹启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启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744号罪犯尹启朋,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尹启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7月3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2008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17年,2011年经本院减刑2年9个月,2013年经本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启朋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启朋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