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进涛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涛,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徐进涛。委托代理人杨淑凤、李波浪,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双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锦波、白静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徐进涛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进涛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王婷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