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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铁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恒利源食品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恒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兴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兴洋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钟恒利、高洪爱、贾志敏、石翠华、杨东水、纪玉娇、贾峰、吕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铁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山东恒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兴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兴洋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钟恒利、高洪爱、贾志敏、石翠华、杨东水、纪玉娇、贾峰、吕恕英关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兴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兴洋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钟恒利、高洪爱、贾志敏、石翠华、杨东水、纪玉娇、贾峰、吕恕英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本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智勇审判员  牛 犇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祥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