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艾玉龙与商波、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玉龙,商波,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331-1号申请执行人艾玉龙,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商波,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宋洁,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艾玉龙申请执行商波、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玉龙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宋洁的身份信息。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被执行人商波名下有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车户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商波、宋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艾玉龙谈话,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01100元,执行费141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