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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龙法执字第5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天保申请执行柴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天保,柴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龙法执字第582-6号申请执行人马天保(又名马步杰),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柴风军,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郊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柴风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柴风军在金融机构存款80000元,并划拨8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