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何国健与曾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健,曾伟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何国健,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曾伟坚,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健诉被告曾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健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国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