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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霍顺文诉胡文平、湖南省宏祥玻璃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顺文,胡文平,湖南省宏祥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霍顺文,男,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胡文平,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湖南省宏祥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银祥担保人:林水兰,女,汉族,1960年8月17日出生。申请人霍顺文与被申请人胡文平、湖南省宏祥玻璃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宏祥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粤湘D336**重型普通货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霍顺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林水兰名下的存款4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宏祥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粤湘D336**重型普通货车。查封担保人林水兰名下的存款4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