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厚保与白圣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李厚保,居民。委托代理人边保华,居民。被告白圣全,居民。委托代理人庄思武,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厚保诉被告白圣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 判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