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官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厚保与白圣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李厚保,居民。委托代理人边保华,居民。被告白圣全,居民。委托代理人庄思武,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厚保诉被告白圣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 判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