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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减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姜少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946号罪犯姜少林,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巴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姜少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7日交付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发现漏罪后于2008年3月15日被押解回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看守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姜少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其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本院于2010年6月、2012年7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20年8月9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以罪犯姜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姜少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2012年10月、2013年3月、6月、10月、2014年2月、1月、12月记功7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少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少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赵瑞辰审判员 窦 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多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