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曾飘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曾飘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号景湖综合楼。负责人:周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珊珊,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诗田,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飘记,男,1991年6月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阳江分行)诉被告曾飘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显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阳江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飘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阳江分行诉称:被告曾飘记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XX。被告使用该卡进行刷卡消费。截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384.92元、利息1228.99元、滞纳金1381.6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特此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384.92元、利息1228.99元、滞纳金1381.65元(利息、滞纳金计至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16日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的新欠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规定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曾飘记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2011年7月13日,被告曾飘记向原告申领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并签名确认愿意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其中约定逾期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按账单周期最高超限金额5%收取。原告审批同意后于2011年7月18日向被告曾飘记发放了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XX)。领取信用卡后,被告曾飘记持卡消费并发生透支。截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384.92元、利息1228.99元、滞纳金1381.65元。原告向被告曾飘记催收上述欠款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欠款构成、系统截图、交易明细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信用卡申请表,双方一致同意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广发银行信用卡,被告应按约定使用并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在领取广发银行信用卡和透支后,未能按约定清偿透支款本息,截至2015年1月1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384.92元、利息1228.99元、滞纳金1381.65元,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曾飘记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384.92元、利息1228.99元、滞纳金1381.65元,(上述款项计至2015年1月15日止,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飘记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飘记尚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384.92元、利息1228.99元、滞纳金1381.65元(上述款项计至2015年1月15日止,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曾飘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冬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