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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亚伟。委托代理人马强。委托代理人董文波。被告尹航。委托代理人尹洪利。(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王秀芬。(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沈阳市富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