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彩韵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伊徕尔特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伊徕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彩韵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伊徕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逢星路498号。法定代表人WANGLEI,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彩韵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周浜村。法定代表人朱叶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敏华。上诉人苏州伊徕尔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徕尔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彩韵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韵公司)欠款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00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2月31日,彩韵公司以伊徕尔特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双方有业务合作关系,2012年3月7日彩韵公司出具一份对账单,就伊徕尔特公司结欠彩韵公司的电缆赔偿款6480元等要求伊徕尔特公司确认。伊徕尔特公司对上述赔偿款确认无误。后经彩韵公司催要无果,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伊徕尔特公司立即支付电缆赔偿款64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伊徕尔特公司在原审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彩韵公司曾在明显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在原审法院另行起诉过伊徕尔特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伊徕尔特公司的住所地在昆山,且本案争议标的额亦未超过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伊徕尔特公司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伊徕尔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伊徕尔特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伊徕尔特公司和彩韵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虽伊徕尔特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但考虑到彩韵公司曾在明显没有理由的情况下也能顺利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过伊徕尔特公司,故为了该案件能够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审理,伊徕尔特公司在一审时曾申请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由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但原审法院未予支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彩韵公司和伊徕尔特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因伊徕尔特公司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昆山市,彩韵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伊徕尔特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