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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祥德与被执行人刘克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祥德,刘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马祥德,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刘克虎,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祥德与被执行人刘克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克虎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克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克虎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克虎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