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嵊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支付房产补偿款1663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首期执行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被执行人黄某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