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海祥与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田双贵奶牛养殖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祥,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1851号原告刘海祥,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长荣(原告刘海祥之妻),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被告高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原告刘海祥与被告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应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长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祥诉称:北张庄村村民田双贵在北张庄村办有奶牛养殖场,由被告高林经营。原告养殖奶牛,在被告的奶台挤奶,奶款一个月结一次。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奶款86202.6元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奶款,被告一拖再拖不予支付。故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奶款86202.6元。被告高林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刘海祥是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的养牛户,高林从刘海祥处收购鲜牛奶。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刘海祥向高林供应鲜牛奶28734.2千克,高林拖欠刘海祥奶款86202.6元未付。刘海祥催要奶款未果,于2015年2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林向刘海祥支付拖欠的奶款86202.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海祥提交的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海祥向高林供应鲜牛奶,高林接收刘海祥提供的鲜牛奶并支付牛奶款,刘海祥与高林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8月至11月,高林接收了刘海祥提供的鲜奶,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牛奶款。刘海祥要求高林支付牛奶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高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海祥牛奶款八万六千二百零二元六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七十八元,由被告高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应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馨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