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远建与张津铭、胡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建,张津铭,胡伟,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99号原告李远建,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津铭,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伟,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黎伟,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远建与被告张津铭、胡伟、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远建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