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甲被执行人:孔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孔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某乙在你行账号60×××99存款1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国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