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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甲被执行人:孔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孔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某乙在你行账号60×××99存款1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国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