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红波非法拘禁、抢劫、强奸、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71号罪犯李红波,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罪犯李红波曾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该犯自首漏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陆刑初诉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波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四日以(2012)曲中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红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红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