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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高明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明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291号罪犯高明龙。2002年3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通刑二初字第0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于2011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6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高明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高明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明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受到警告处分。2015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5���。2014年2月、2015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未履行,该犯提供了某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高明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县民政局出具的书证不足以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纳。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且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警告处分,又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明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