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周商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孟亚光与昆山赛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伦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光,昆山赛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伦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商初字第0330号原告孟亚光。委托代理人常浩,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赛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6号。被告李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接到本院催交公告费通知后7日内仍未交纳,故本院认为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亚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忠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