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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忠奇非法行医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奇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终字第140号原公诉机关温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忠奇,男,回族,1970年5月3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人,捕前住新疆阿克苏市。辩护人陈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忠奇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温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张忠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忠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炜、唐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忠奇及其辩护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的事实,2012年8月,张忠奇承租了刘某位于阿克苏地区实验林场九队3-2-10房屋并开设了“张医生针灸推拿店”,其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长期从事诊疗活动。2014年8月28日,刘某的妻子唐某因感冒来张忠奇的针灸推拿店就诊,张忠奇在不具备诊疗资格及未对唐某进行初诊检查的情况下擅自为唐某开了四组静脉注射液体的处方并对唐某进行静脉注射。在注射的过程中,唐某出现恶心、呕吐等休克性症状,唐某的侄子见状立即将唐某送往���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9月29日出具的病理检验报告及温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4年11月6日出具鉴定文书认定,唐某系大量输液诱发冠心病发病,导致心源性猝死。另案发后,张忠奇积极与被害人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原判以被告人张忠奇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诉人张忠奇上诉称:唐某本身患有严重的冠心病,鉴定结论上唐某的死亡原因是“死者唐某是冠心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大量输液为诱发因素”,鉴定意见没有排除其他诱发因素。被害人的死亡和输液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能认定是我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我无罪。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唐某患有冠心病,死亡系自身的冠心病造成的,鉴定意见没有排除其他诱发因素,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张忠奇的医疗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故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所犯罪行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忠奇有中医医师资格,给被害人救治是处于好意,并未收取报酬。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忠奇从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阿克苏分院二审出庭意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忠奇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忠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张忠奇的中医师资格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忠奇仅具有中医师资格;3、阿克苏市卫生局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的注射器、输液器、药品等,证实被告人张忠奇长期从事西医诊疗活动的事实;4、被害人家属刘某的报案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张忠奇为唐某进行静脉注射,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发经过;5、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抢救记录,证实了被害人唐某系抢救无效死亡;6、证人彭某某、刘某的证词,证实了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静脉注射,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案发经过;7、阿克苏市卫生局对被告人张忠奇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张忠奇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诊疗活动的事实;8、被告人张忠奇的供述及���述材料,证实了其对被害人唐某进行静脉注射,后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经过;9、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唐某患有冠状动脉硬化、肺水肿和脑水肿的事实;10、温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了被害人唐某系冠心病引起心源性猝死,大量输液为诱发因素;11、阿克苏市卫生局、温宿县卫生局及温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2、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张忠奇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奇明知自己未办理任何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及自己身为中医师无权进行西医诊疗活动的情况下,为被害人进行静脉注射,致使被害人突发冠心病并导致心源性猝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上诉人张忠奇提出的“被害人本身患有严重的冠心病,输液仅仅是诱因,其死亡不是我的输液行为导致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我无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的死亡和被告人的输液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的鉴定不具有排他性,被告人的行为属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而非结果加重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忠奇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传唤张忠奇时,已掌握了被告人张忠奇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张忠奇在侦查机关供述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依法属于坦白,不构成自首,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张忠奇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所犯罪行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对此情节进行充分考虑,对张忠奇所判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阿克苏检查分院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春香代理审判员  马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员严成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