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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谭家崧、莫翠飞与钟运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家崧,莫翠飞,钟运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家崧,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翠飞,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运周,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钟运英,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谭家崧、莫翠飞因与被上诉人钟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留置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给上诉人谭家崧和莫翠飞。该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谭家崧和莫翠飞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2898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谭家崧和莫翠飞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家崧和莫翠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代理审判员  施震宇代理审判员  姜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予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