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樊振宇、樊银良与陈卫星、陈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振宇,樊银良,陈卫星,陈林,刘运平,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晨野希望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90号原告:樊振宇,男,200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樊银良,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樊振宇的祖父)。被告:陈卫星,男,2007年12月6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林,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陈卫星父亲)。被告:刘运平,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陈卫星母亲。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晨野希望小学。法定代表人:马新志,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振宇、樊银良诉被告陈卫星、陈林、刘运平、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晨野希望小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振宇、樊银良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振宇、樊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振宇、樊银良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人民陪审员  孙远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彪第页 来自